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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7-02-27 16:00:49      点击:
混同
    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时合同解除称为混同。新虾红的材质好。
    伎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
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错是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等;莒红的质量可靠。